罗素悖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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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素悖论(英語:Russell's paradox),也称为理发师悖论書目悖論,是英國哲學家伯特兰·罗素於1901年提出的悖论,一个关于的内涵问题。

羅素悖論[编辑]

我们通常希望:任给一个性質(例如:「年滿三十歲」就是一個性質),满足该性質的所有集合總可以组成一个集合。但这样的企图将导致悖论:

罗素悖论:设有一性質,並以一性質函数表示:,且其中的自變量有此特性:

现假设由性质能夠确定一个滿足性質的集合——也就是说 。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是否成立?

首先,若,则的元素,那么具有性质,由性質函数可以得知

其次,若,根據定義,是由所有滿足性質的類組成,也就是说,具有性质,所以

罗素悖论还有一些更为通俗的描述,如理发师悖论、书目悖论。但理髮師悖論被一些人認為只是罗素悖论的一種描述方式,僅以理髮師悖論並無法完全敘述羅素悖論。

罗素悖论在类的理论中通过内涵公理而得到解决。

理发师悖论和罗素悖论等价[编辑]

理发师悖论:

一个城市里唯一的理发师立下了以下的规定:帮那些自己不理发的人理发。

  现在问一个问题:理发师应该为自己理发吗?

  你会发现理发师处于两难,因为:

  • 如果理发师不给自己理发,他需要遵守规则,帮自己理发。
  • 如果理发师是自己理发的,他需要遵守规则,不给自己理发。

理发师悖论和罗素悖论是等价的:

因为,如果把每个人对应一个集合,这个集合的元素被定义成这个人刮脸的对象。那么,理发师宣称,他对应的集合裡的元素,都是城里不属于自己对应的集合的人,并且城里所有不属于自身对应集合的人都属于理发师对应的集合,那么他是否属于他自己对应的集合?这样就由理发师悖论得到罗素悖论。反过来的变换也是成立的[1]

羅素悖論與書目悖論等價[编辑]

另一種等價的悖論為書目悖論,第一類的書的目錄有它自己的條目,經典的例子就是維基百科(以及多數的网络百科全书)。第二類的書目錄則沒有它自己的條目,一般的書目都是如此,問:今有一圖書館員,想將第二類的書名編輯成一冊,則將所有第二類書籍名稱統整的該書該不該擁有自己名稱的條目?

假設(1):擁有自己名稱的條目

假設(2):不擁有自己名稱的條目

分析:

假設(1):擁有自己名稱的條目

        表示該書是一本第一類的書
        =>與命題不符(該書目錄只有第二類)=>是第二類的書

假設(2):不擁有自己名稱的條目

        表示該書為一本第二類的書
        =>與命題不符(在目錄沒有該書名)=>是第一類的書

因为,如果把每本書对应一个集合,这个集合的元素被定义成這本書分類的方式。那么,該統整書对应的集合裡的元素,都是館內不属于自己对应的集合的書,并且館內所有不属于自身对应集合的書都属于該統整書对应的集合,那么該書是否属于它自己对应的集合?这样就由書目悖论得到罗素悖论。

羅素悖論解决方案[编辑]

当一个句子、想法或公式引用自身时,就会出现自指。直到现在,真正意义上的悖论(除了依赖模糊性的双面真理),其问题几乎都是自指或自相关而引起。[2] 尽管陈述可以是自指并且不自相矛盾(“This statement is written in English”是真实且非自相矛盾的带有自指的陈述), 但自指是悖论的一个常见要素。根據路德維希·維根斯坦邏輯哲學論3.333,任何命題不能包含自身,同理一個函數不能包含自身。 例子: 假設一個函數,如果命題不能不包含自身(即可以包含自身),那麼就會有這個命題就會同一個F但有2個意義的情況。內層F為φ,外層F為Ψφ。應寫成「(∃φ):F(φu). φu」(维特根斯坦用「.」表示 「&」) 由此解決羅素悖論本身。

罗素悖论中,在逻辑上它们都有无法摆脱概念自指所带来的恶性循环。英国数理逻辑学家罗素 (Russell,B. A. W.)提出了恶性循环原则(vicious circle principle),[3] 即没有一个整体能包含一个只能借助于这个整体来定义的元素,借以排除悖论。[2] 逻辑系统中,如果要求任何命题不能违反恶性循环原则(vicious circle principle), 则可以避免类似罗素悖论和说谎者悖论等自指性悖论。可是直接应用恶性循环原则检验命题并非一件易事。

参见[编辑]

参考来源[编辑]

  1. ^ Press, The MIT. Russell's Paradox. The MIT Press. [2019-08-30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-03-21) (英语). 
  2. ^ 2.0 2.1 Gupta, Anil. Self-Reference, <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(Summer 2020 Edition)>. [2020-12-28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-06-10). 
  3. ^ Bolander, Thomas. 2.6 Vicious-Circle Principle, Definitions, <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(Summer 2020 Edition)>. [2020-12-28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-06-10).